《子平真詮評註》第13章論用神因成得敗因敗得成

2022-04-13 20:03:05 字數 2144 閱讀 7310

原文:八字之中,變化不一,遂分成敗;而成敗之中,又變化不測,遂有因成得敗,因敗得成之奇。

徐注:八字成中有敗,必是帶忌,忌化為喜,則因敗而得成矣。敗中有成全憑救應,救應化為忌,則因成而得敗矣。變化起於會合,而會合須看其能否改易原來之氣質,以及是否合於日元之需要,方能判其成敗也。

原文:是故化傷為財,格之成也,然辛生亥月,透丁為用,卯未會財,乃以黨煞,因成得敗矣。印用七煞,格之成也,然癸生申月,秋金重重,略帶財以損太過,逢煞則煞印忌財,因成得敗也。如此之類,不可勝數,皆因成得敗之例也。

徐注:化傷為財者,如月支傷官,因會合而化傷為財,格因以成;然如辛生亥月,透丁,本金水傷官喜見官煞也,支逢卯未會財,則變為財黨煞之局矣。印用七煞者,身弱,用印以化煞也,見財則破印黨煞,本為所忌。如癸生申月,秋金重重,略見財則以財損印為用,去其太過,若逢煞則財去生煞,煞生旺印,為因成得敗。然此須看其位置如何,非可一例,隨步換形,即此可類推耳。

原文:官印逢傷,格之敗也,然辛生戊月,年丙時壬,壬不能越戊克丙,而反能洩身為秀,是因敗得成矣。煞刃逢食,格之敗也,然庚生酉月,年丙月丁,時上逢壬,則食神合官留煞,而官煞不雜,煞刃局清,是因敗得成矣。如此之類,亦不可勝數,皆因敗得成之例也。

徐注:官印格以官生印為用,見傷官則破格,然辛生戊月,年丙時壬,則年幹丙火,生月幹戊土之印,印生日元,日元洩秀於壬,天干一順相生;壬丙之間隔以戊土,壬不能克丙火,戊不能克壬水,丙火亦不能越戊而合辛金,而有相生洩秀之美,是反因傷官忌神而成格矣。煞刃格以煞制刃為用,見食神制煞則破格,然庚生酉月,年丙月丁,時上逢壬,則壬水食神,合官而不制煞,煞刃局清,是反因食神忌神而成格矣。此為因敗得成之例。

原文:其間奇奇怪怪,變幼無窮,惟以理權衡之,隨在觀理,因時運化,由他奇奇怪怪,自有一種至當不易不論。觀命者毋眩而無主、執而不化也。

徐注:因成而敗、因敗得成,其例不一,茲舉兩造如左:

癸丑戊午己巳丁卯

丁巳丙辰乙卯甲寅癸丑壬子

此南通張季直造。火炎土燥,賴癸水滋潤,戊癸一合,去財為敗;然因戊癸合化,格成專旺,此因敗得成也。

丙子戊戌壬子庚子

己亥庚子辛丑壬寅癸卯甲辰

月令七煞,地支陽刃,煞刃格成也。是乾透庚,偏印化煞,化煞本為美事,而在煞刃格,需要七煞抑刃,則偏印為破格,因成得敗矣。

《子平真詮評註》目錄

1、子平真詮評註序

2、凡例

3、第01章論十干十二支

4、第02章論陰陽生克

5、第03章論陰陽生死

6、第04章論十干配合性情

7、第05章論十干合而不合

8、第06章論十干得時不旺失時不弱

9、第07章論刑衝會合解法

10、第08章論用神

11、第09章論用神成敗救應

12、第10章論用神變化

13、第11章論用神純雜

14、第12章論用神格局高低

15、第13章論用神因成得敗因敗得成

16、第14章論用神配氣候得失

17、第15章論相神緊要

18、第16章論雜氣如何取用

19、第17章論墓庫刑衝之說

20、第18章 論四吉神能破格

21、第19章 論四凶神能成格

22、第20章論生克先後分吉凶

23、第21章論星辰無關格局

24、第22章論外格用舍

25、第23章論宮分用神配六親

26、第24章論妻子

27、第25章論行運

28、第26章論行運成格變格

29、第27章論喜忌干支有別

30、第28章論支中喜忌逢運透清

31、第29章論時說拘泥格局

32、第30章論時說以訛傳訛

33、第31章論正官

34、第32章論正官取運

35、第33章論財

36、第34章論財取運

37、第35章論印綬

38、第36章論印綬取運

39、第37章論食神

40、第38章論食神取運

41、第39章論偏官

42、第40章論偏官取運

43、第41章論傷官

44、第42章論傷官取運

45、第43章論陽刃

46、第44章論陽刃取運

47、第45章論建祿月劫

48、第46章論建祿月劫取運

49、第47章論雜格

50、第48章附論雜格取運

51、後記命理書籍點評

《子平真詮評註》第10章論用神變化

原文 用神既主月令矣,然月令所藏不一,而用神遂有變化。如十二支中,除子午卯酉外,餘皆有藏,不必四庫也。即以寅論,甲為本主,如郡之有府,丙其長生,如郡之有同知,戊亦長生,如郡之有通判 假使寅月為提,不透甲而透丙,則如知府不臨郡,而同知得以作主。此變化之由也。徐注 十二支中,子午卯酉為專氣,所藏僅一神也...

《子平真詮評註》第15章論相神緊要

原文 月令既得用神,則別位亦必有相,若君之有相,輔者是也。如官逢財生,則官為用,財為相 財旺生官,則財為用,官為相 煞逢食制,則煞為用,食為相。然此乃一定之法,非通變之妙。要而言之,凡全域性之格,賴此一字而成者,均謂之相也。徐注 相神又名喜神。財官食印,互相為用,必有所主,主為用,佐其主者為相。如 ...

《子平真詮評註》第33章論財

原文 財為我克,使用之物也,以能生官,所以為美。為財帛,為妻妾,為才能,為驛馬,皆財類也。徐注 財為我克,必須身強,萬能剋制。若身弱,雖有財不能任,則財反為禍矣。財為人生不可少物,然必須有才能勢力,方能保守運用,可以護福,否則小人懷壁,徒獲罪戾耳。格局之中,單用財者甚少,如身強露官,用財生官 身強煞...